一、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
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
土地使用权,即
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农村夫妻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二、具体而言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
结婚后夫妻双方共
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
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
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
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
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