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买房子是一件大事。从选择到确定购买,每一步都要小心谨慎。想要防止买房过程中被受骗,就必须事先了解房屋常识。
1,
产权购房者首先要弄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因产权归属不清楚或产权
纠纷未了结的房屋,购置时务必谨慎对待,最好不要购买。
2, 看价格的比较时,首先要弄清每个项目报价格到底价,有的是“开盘价”,即底价;有的是“均价”;有的是“较高的价”;有的是整套价格、有的是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主要的是要弄清(或者换算)所选房屋的实际价格,因为这几个房价出入很大,不弄明白会影响你的判断力。
3,地段、环境房屋所处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到生活的便利程度以及房屋的利润。
4,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界定
履行期限和
违约责任、违约
赔偿等,以免开发商因资金或其他原因造成
商品房的交付延误以及赔偿等发生争执。
5,购买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房时卖方应出示承建该物业的“
五证”、“两书”。“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房地产五证。“两书”,即《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引用资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