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负伤,造成轻微骨折,我们建议劳动者被确认
工伤后,在伤情稳定时或者
停工留薪期满时,去当地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伤残等级等相关鉴定,在具体的鉴定结论确定后,方可明确相关
赔偿事实依据。
如工伤职工轻微骨折,经鉴定无伤残等级的,那么
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应依支付以下实际产生的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
护理费、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工资。
如工伤职工轻微骨折已经构成
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
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资水平、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的标准具体计算才可以最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费》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