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夫妻名义
同居的取证,实践中其实还是较难操作的,因为除非是办理一些必要的登记,会留有书面的
证据,或者在介绍时明确说明的,这种情形下如未及时录音则很难证明。因此,可以从双方是否按照民间的习俗举办了婚礼、是否对外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各项事务,是否以夫妻名义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还可以注意的即为一些需要预留配偶信息的,如办理保险、贷款等业务时,给保险公司、银行提交的表格资料里,配偶一栏是否填写了
婚姻登记以外的他人。或者其他预留信息上配偶处是否填写婚姻以外的他人,如
租房合同等文件上,同住关系人是否为配偶,提交的姓名电话
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为配偶以外的第三人。
证人证言可以向邻居、同事、周围朋友、物业员工等人了解,同居生活的双方,是否对其宣称是配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