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认购协议并不是法律要求必须签署的协议之一。认购协议并不是最终的
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买卖双方通过认购的形式,确认
购房和出售房屋的意向,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再就合同具体条款进行
协商一致后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如此,认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一样,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了相应的
法律效力,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将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对方的损失。
就购房者来说,假如签署认购协议书后想要
退房,可以通过和卖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办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购协议的内容是否有
违法法律规定,侵犯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二、卖方是否严格按照认购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例如在约定的时间内因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署正式
购房合同;
三、购房者拒绝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原因是否是因为正式购房的相关
权利义务过于不公平或处在违法条款、不符合认购协议约定的条款等情形;
四、开发商是否存在没有
预售证,利用认购协议变相预售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定力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