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确认
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
民法院,我国对
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2、 有权依据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
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