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
宣告死亡的
判决书;
亲属关系证明;
(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
债务情况的证明;
(
4)被继承人
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
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
证人材料;
(
5)养子女、
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
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
6)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
证据;
(
7)丧偶儿媳、女婿
继承公婆、岳
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证明;
(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
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
0)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