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
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
房屋交付逾期。这种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选择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
违约责任。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
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
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如不幸发生上述情况,建议业主立即
退房,如开发商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业主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发商破产,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的利益。
三、
买受人的
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
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出卖人支付
违约金或者
赔偿损失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