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方的身份及
亲属关系证明:患者
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
法定继承人或
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
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
家属的
误工证明,如
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
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
医疗费单据、
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
交通费单据;如患者
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
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
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
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
医疗事故的
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
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
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