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写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
身份证号码,职业,
户籍地,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写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详细经过。
第三部分:双方达成的调解条件,分条详列(包括条件的内容,执行的方式、时间,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时间)
第四部分:和解各方签字并按手印,
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二、和解协议,不论是
诉讼和解还是
仲裁和解,性质上是
民法范畴的合同,因此对
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
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也要看清和写明协议书的基本内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确定力和
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如果要取得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则必须和审判权或仲裁权相结合,以法院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形式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