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通过
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
起诉,首先应提交
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原告
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
身份证、户口本等
证据的原件和
复印件;
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
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
书证,应填写
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人核对后,由承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
立案条件的,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
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
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