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
威胁恐吓行为,在
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单独作为
犯罪行为加以规定。但是没它可以成为许多
犯罪的手段行为。将其作为手段行为最典型的
罪名有以下几个。
1、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取财为目的,引起
被害人恐惧心理。
2、
强奸罪、猥亵他人罪
为了违背妇女意志奸淫或者猥亵他人为目的而恐吓妇女等。
3、
妨害作证罪威胁相关人员作假证或者不做证。
4、
受贿罪通过威胁恐吓手段暗示索要贿赂。
5、强迫引诱他人卖淫、吸毒
用恐吓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吸毒等等,这方面有几个独立罪名。
6、成为其他犯罪的
教唆犯行为
以此手段威胁恐吓他人,诱使逼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方面的罪名十分宽泛,参照
实行犯行为定罪
处罚。
因此,单纯的短信威胁恐吓,不加以其他目的动机等因素,是不能得出是否犯罪结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