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获得
产权证的情况下,购买
回迁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一,回迁房办理产权证时,一般是根据业主在签订回迁房协议时所签订的名字确定房产所有人。因此,如果在未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则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上的名字并不是购买人。
第二,在没有获得
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是属于
私下交易,无法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在房屋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原来回
迁户有很大的毁约可能会主张
解除合同要收回自己的房产。
所以,未取得产权证的回迁房的交易行为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提醒回迁房购买者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留心该回迁房是否已经获得产权证,记住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屋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签订
回迁房买卖协议的时候,要写明自取得产权证多少日起办理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若该回迁房为夫妻共有,为了
保证交易的效力,
购房者应要求卖方的配偶在
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以防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
房建设的意见》
中明确要求,要简化手续,加快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建设。审批手续前置,对列入计划的需回迁安置项目,在对村(居)民房屋实施
拆迁前,按照“先规划、后拆迁”的原则,由
建设单位先办理完规划条件、总平面审查、环评、立项核准等相关手续后,再实施拆迁。市国土、发改委、规划、建设、环保、房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各审批部门实行“提前介入”和“缺乏承诺办理制”,对报批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查的应提前介入审查,先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