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然
人死亡,有
继承人的,是可以进行
法定继承或者
遗嘱继承的。有时候被继承人生前是有
债务的,
债权人是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的,这时候就容易发生
纠纷了。那么,被继承人
债务清偿纠纷的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此类案件应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个案由,系
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
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一类,故应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确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