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失效,
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
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
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
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犯一般情节的
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
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又犯了一般情节的
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