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
复印件);
2、
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初始、
转租、
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
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4、租赁双方
当事人的
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
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
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
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
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企事业单位
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
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
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
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
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
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