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欠条不去公证,在符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时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是否公证不影响
借条的效力。
2、《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