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
2、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4、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
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
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