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技术损害
《
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
违法行为;
2、医疗技术损害事实是
人身损害事实;
3、前两者的因果关系;
4、医疗技术过失。
二、医疗伦理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
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医疗损害责任。
1、具有
医疗过失为前提;
2、责任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
3、过失认定的方式是
过错推定;
4、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三、医疗产品损害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
归责原则是无
过错责任。责任构成: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1、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2、根据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3、实行最终规则准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缺陷产品生产者追偿;
4、患者使用最近规则将医疗机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
起诉的,应按照最终规则处理确定缺陷产品的直接制造者承担责任,不必实行最近规则让医疗机构先承担责任再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