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
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
工资作为
赔偿,劳动者工作了10年,用人单位应当以支付其20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