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
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
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
罪名和可能判处
刑罚的限定,所有
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人
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3、“
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
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
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
量刑建议,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
刑罚处罚。
4、“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
串供、干扰
证人作证、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隐匿、
转移财产,有
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
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