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遣
劳动者人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小于等于10%
2、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3、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
劳动合同和
劳务派遣协议
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4、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备案。
5、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