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约定将房屋交给
承租人占有使用。这是
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
保证出租的房屋适合承租人使用,并保证该房屋不被第三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即品质
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
(3)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租赁期间出卖租赁房屋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不得在
买卖合同中订有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的条款。租赁期满后房屋继续出租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