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
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4、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
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5、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6、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7、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
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8、按照规定的
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