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是,必须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该规定是有关房地产
物权转让的管理性规定,即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物权转让,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2、但是,
当事人就该房屋签订
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直接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因此出卖方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不影响买卖
合同的效力。
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就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必须注意出卖和买受该房屋存在的风险,对于
出卖人来说,
签订合同时应着重注意为
买受人办理
过户登记的期限及相应
违约责任的约定,避免因无法按时取得权属证书从而不能
履行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
4、对于买受人来说,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因
不动产权属转移是以登记为准的,在房屋权属转移至买受人之前,
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签约备案是以出卖人的名义进行备案的,如果因出卖人的
债权债务纠纷造成房屋被查封,买受人很有可能无法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只能向卖方主张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