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
不能,但为避免出现财产争议,建议女方父母和女方做一个
财产公证,或者
赠与协议,注明该房产为女方父母赠与女方的
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后男女双方
还贷,则还贷部分则是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
产权在女方名下,因为用了夫妻共同的收入进行还贷,
离婚男方是有权进行分割的。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
出资(全资购买),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
婚前个人财产,
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但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自然增值也属登记方所有,但若该房产婚后用于出租,则租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