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中一般都会有股东,这个股东有可能是显名股东,也有可能为隐名股东,那么是隐名股东的话,是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
债务呢?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
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
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
认缴的
出资额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
法人资格,实际
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
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
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
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