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保证担保。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是指
贷款人与保
证人约定,当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民间借贷保证可有
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3、
质押担保。质押指的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
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