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外遇导致
离婚,如果能有对方与他人
同居或者
重婚的
证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有
家暴情节的,还可以请求物质
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
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