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无配偶签名为夫妻一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
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
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