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诉讼包括以下这些:
(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定金、
保证金、
抵押金、
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
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
工伤、
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