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
工伤。第十六条规定,只有职工因
犯罪或违反
治安管理而伤亡,或因酗酒导
致伤亡,或自残、自杀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工伤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
劳动者没有遵守正确的劳动流程和方法,行为上有所不当才造成的,如果劳动者有过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利的,也不符合
工伤保险的目的。因此,工伤保险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劳动者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加工厂没有给您办理工伤保险,应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您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一次性
伤残医疗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