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
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关于
合同解除的具体事项和合同解除后的
权利义务等,比如如何办理
离职手续,如何支付
工资报酬、
加班费、奖金提成、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等。这类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
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均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如果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协议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之后反悔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但是如果协议约定的工资报酬支付数额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认为这种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与
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要求撤销这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