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协议中就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工资数额进行了约定,并规定李某需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可以认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李某,李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劳动内容是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故应认定李某和公司之间已经构成
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
法规。依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
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支付李某在职期间工资。关于李某主张的
经济补偿金,公司解除理由无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