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位的
继承人有
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
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
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但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属于
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
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