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
强制性规定情形。
5、因不可
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