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需带上
起诉状、原告的
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或户口等能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复印件、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复印件,去有
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2、前期调解。进入审判阶段之前,法院一般会组织双方进行一次庭前调解,力争双方能够和平解决。
3、审判。调解不了进入审判程序,审判阶段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等能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原件、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有
共同财产和
共同债务的需提供能够证实财产或
债务的
证据原件,包括
房产证、
机动车登记证、
公司股权、
借款合同等,争夺
孩子抚养权的需要证实孩子归自己
抚养的优势,包括经济条件、生活条件、教育条件等因素,索要
损害赔偿金的需证实
家暴、另一方与他人
同居、
重婚、赌博、吸毒等情况的存在。审判阶段依然会组织调解。
4、判决。如果
一方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一审可能不会判
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
一审判决作出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
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
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