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假离婚”的双方
当事人一旦领取
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
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
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
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是,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
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
无效民事行为。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