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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离婚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