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在
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由股东成立
清算组,将
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
债权人并刊登公告;清算的公司财产能够清偿
公司债务的,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和
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立即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
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因此,鹏程汽车配件公司的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时,其所任命的清算组未履行对樊某的通知义务,明显忽视了该公司职工的利益。因此,应由该公司股东向樊某支付
拖欠工资和因公司解散而
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