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
借款人或保
证人。
一、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
法律行为;
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
二、
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
法律关系成立。
三、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