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拆迁纠纷诉讼注意事项如下:
一、关于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
当事人反悔的,未经
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
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
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问题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
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
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
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
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