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
合同无效不应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
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此外,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
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是
民事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权利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传统理论将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
形成权和
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最后,无效合同的确认
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