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届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
股权,
受让人按以下情况处理:
1、受让人不知情出资届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
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
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
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风险提示:原股东不能否免除补足出资义务,受让人仅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请求原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