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
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
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道路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