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如果有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继续
履行合同的话,是可以
撤销合同的,行使
撤销权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1年。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
合同订立之日起或
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二使
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
法律行为。
【相关延伸】
问:八种
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是什么?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除此之外,合同撤销权还有三种情形:
1、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
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