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当
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就业,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
劳动者范畴,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
工资、薪金所得”,而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
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很显然,你退休后再应就业所取得的收入在上述应纳税项目之列,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对你扣除
个税是正确的。至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纳税,很有讲究。《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所规定的税率和减除费用是不同的,而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由于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是有利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