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无效
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
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2.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3.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4.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
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
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