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
期限届满的,
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2、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
借款人未履行其
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
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
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
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