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未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
债务,可按
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
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
个人债务。基于
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
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